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67號債 權 人 阮秋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全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為何。( 經查請求事實 所述及協議書中所載,債務人尚應還款項應為新台幣陸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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