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367號
TYDV,107,司促,19367,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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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67號
債 權 人 阮秋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全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為何。( 經查請求事實
  所述及協議書中所載,債務人尚應還款項應為新台幣陸萬元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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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