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44號
TYDV,107,司促,19244,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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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44號
債 權 人 張麗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惠娟承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及提出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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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