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3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非訟代理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陳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肆
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
上開本金帳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百分之二點五計付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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