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0號債 權 人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明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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