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20號
TYDV,107,司促,19220,201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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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0號
債 權 人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明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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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