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12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非訟代理人 吳依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清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債務人實際住居所,並提出相關資料( 卷內資料顯示債務人之住居所非台端陳報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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