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948號
TYDV,107,司促,18948,201809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48號
債 權 人 何敍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昱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李昱締實際住居所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