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49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凡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凡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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