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47號
債 權 人 陳清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明、鍾振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文明、鍾振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釋明黃文明、鍾振清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
址即「桃園市○○區○○路000 號1 樓」。
三、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黃文明、鍾振清請求給付新台幣17
0 萬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台端聲請狀所附之牌照號碼84
6-M8營業大貨車之車主為全聖交通有限公司非本件債權
人陳清輝,又匯款單金額新台幣179 萬元之收款人為林
秀容非本件債務人黃文明、鍾振清,且汽車貨運業接受
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之立契約書甲方為千年
交通有限公司非法定代理人鍾振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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