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788號
TYDV,107,司促,18788,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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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立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留存有債務人之年籍、地址之釋明文件
  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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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