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范姜群欣(原名:范姜羣燈、范羣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貳佰玖拾玖
元,及其中肆萬貳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玖佰零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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