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5號債 權 人 鄧美純即ㄧ六八環保衛生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際巨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包括管委會及現任主委姓名)。二、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 估價單上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