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635號
TYDV,107,司促,18635,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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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5號
債 權 人 鄧美純即ㄧ六八環保衛生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際巨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包括管委會及現任主委姓名)。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 估價單上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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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