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56號
TYDV,107,司促,18556,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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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56號
債 權 人 易淘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林至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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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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