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37號
TYDV,107,司促,18537,2018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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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3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姚凱文(原名:姚慶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債務人實際住居所,並提出相關資料(
  卷內資料顯示債務人居住台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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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