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3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姚凱文(原名:姚慶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參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伍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柒佰伍拾
貳元,及其中玖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柒佰玖拾陸
元,及其中參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壹佰伍拾元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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