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06號債 權 人 黃崇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玉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兩造有無約定清償期,若無,本票是否 曾經債權人提示,或曾依民法478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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