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06號
TYDV,107,司促,18506,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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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06號
債 權 人 黃崇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玉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兩造有無約定清償期,若無,本票是否
  曾經債權人提示,或曾依民法478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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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