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9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玉珍律師(即李雙進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選任鄒玉珍律師為李雙進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
明書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鄒玉珍律師(即李雙進之遺產管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