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80號債 權 人 林世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德即展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展耀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建德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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