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480號
TYDV,107,司促,18480,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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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80號
債 權 人 林世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德即展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展耀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建德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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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