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478號
TYDV,107,司促,18478,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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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78號
債 權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健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欽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為正確請求金額(未屆期之債權不得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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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