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313號
TYDV,107,司促,18313,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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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3號
債 權 人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超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陳素玲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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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