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3號債 權 人 威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超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陳素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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