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43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桃迦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順正
債 務 人 高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伍仟貳佰捌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