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329號
TYDV,107,司促,16329,2018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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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債 務 人 蔡紫柔
債 務 人 陳鳳微
債 務 人 楊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紫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肆佰
  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鳳微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楊素華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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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