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897號
TYDV,107,司促,15897,2018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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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97號
債 權 人 劉鎧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美藝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8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陳美 藝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6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對債務人陳美 藝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啓文發給支 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潘啓文之釋明文件,尚 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潘啓文部分之聲請 ,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 78條,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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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