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謝呂泉
被 上訴人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7 萬6,12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8,4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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