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翁雪娥
被 上訴人 翁雪 桃園市○○區○○路000號
翁豐義
翁黃阿甜
翁福隆
翁福田
李余淑英
翁文鍾
翁林麗瑛 臺北市○○區○○路000○0號10樓
翁靜紗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淑景
被 上訴人 高淑景
翁寧娜
翁婷如
翁玉琪
翁佳鈴
余楊芳美
黃國樑
翁國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分別共有應有部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7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5,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