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分別共有應有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90號
TYDV,106,重訴,390,2018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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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翁雪娥
被 上訴人 翁雪   桃園市○○區○○路000號
      翁豐義
      翁黃阿甜
      翁福隆
      翁福田
      李余淑英
      翁文鍾
      翁林麗瑛 臺北市○○區○○路000○0號10樓
      翁靜紗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淑景
被 上訴人 高淑景
      翁寧娜
      翁婷如
      翁玉琪
      翁佳鈴
      余楊芳美
      黃國樑
      翁國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分別共有應有部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7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5,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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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