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16號
TYDV,106,重訴,316,201809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原   告 林阿紗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被   告 張綵緞
被   告 倪曉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金
被   告 陳淑霞
      黃鈺琇
      呂通吉
      黃世祿
      楊馥嘉
被   告 邱瀞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馥嘉
被   告 王銀柱
      陳宏源
      廖秀貞
      王廷祐
被   告 許素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世豊
被   告 魏雙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玉雲
被   告 林德貴
      林淑娟
被   告 王永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勝治
被   告 陳濟民
      曾文德
      曾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6,8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3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