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中山松園三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季橖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吳湘傑律師
被 上訴人 李衍鑛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訴字第136 號確認通行權存在
事件,上訴人_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4,23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