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57號
TYDV,106,補,657,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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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張金玲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被   告 陳張月子
      張理子
      張美娥
      張月霞
      吳張美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月子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95,49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  積    │ 本筆土地  │
│      │公告現值 │(系爭土地總面積│ 公告現值  │
│      │     │×各被告應移轉之│      │
│      │     │應有部分×應移轉│      │
│      │     │之被告人數)( 小│      │
│      │     │數點第二位以下四│      │
│      │     │捨五入)     │      │
├──────┼─────┼────────┼──────┤
│656 地號  │37900元  │186.01×714/10萬│251656 元  │
│      │     │×5 =6.64    │      │
├──────┼─────┼────────┼──────┤
│685-1地號  │12000元  │2926.14 ×714/10│0000000元  │
│      │     │萬×5 = 104.46 │      │
│      │     │        │      │
├──────┼─────┼────────┼──────┤
│685-4 地號 │12000 元 │2544.99 ×714/10│0000000 元 │
│      │     │萬×5 = 90.86  │      │
│      │     │        │      │
└──────┴─────┴────────┴──────┘
                       共2,595,496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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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