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呂學榮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上訴人 蔡金樹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