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6年度,10號
TYDV,106,保險,10,2018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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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恩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亦有明定。而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 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並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 萬1,4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 萬8,675 元,如非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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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恩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