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鍾福順
被 告 吳威達
郭元衡
郭庭智
謝佑忠
李立翔
左 軒
江銘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 號被告古書維等10人之詐欺案件,其 中原告為被害人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4911 、4912、4913號、105 年度少連偵字第41、42、69、80、81 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所示犯行部分,其行為人係被 告古書維、邱靖堯、張教烜(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少年黃子菘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同案被告吳威達 、郭元衡、郭庭智、謝佑忠、李立翔、左軒、江銘健並非該 犯行之起訴被告,且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之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