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教烜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
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教烜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6 、7 所示 犯行而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前經檢察官於民國 106 年9 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茲因被告業於106 年11月 30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1 紙(見本院卷二第120 頁)附卷可稽,是被告起訴後死 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