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郡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7 年度執聲付字第6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郡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郡豐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 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72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 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重新審 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 年9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 70109058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 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 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