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394號
TYDM,107,聲,3394,201809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依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依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依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由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5 月,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 受刑人於107 年9 月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