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緝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志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63
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志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