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重訴字,107年度,2號
TYDM,107,審重訴,2,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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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遠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緝字第69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智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智遠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 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 易服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 不知悔改,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裕國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裕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遭他人成立空頭公司、 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有所認識,竟為 賺取人頭費用,應周汝篲之要求,而與周汝篲(未據起訴)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稅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4 月16日起至 103 年7 月6 日止,辦理登記為址設新北市○○市○○區○ ○路00號(103 年7 月7 日營業地址變更為桃園市○○區○ ○街00號)裕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 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 其附隨業務,而明知裕國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竟容任上 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02 年5 月間起至103 年2 月 間止,並未實際交易及出貨之情況下,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 所示銷項發票76張,銷售金額共計1 億1,623 萬6,644 元, 供正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鑫公司)作為進項憑證, 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正鑫公司逃漏營業稅581 萬 1,852 元。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智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二)證人古貴香周汝篲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供述,證人姜 慧霖黃宇斌於檢察官訊問之證述。
(三)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6 年度重訴字第7 號判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系統、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



)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 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國工程興業有限公司申報書、營 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及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發票影本、營業稅年度 資料查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2 月16日北區國稅審 四字第1060002432號函及後附統一發票明細表、永豐商業 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及後附相關資料各1 份。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效施行,惟查該次修正,係將該 條第3 項原定「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之文字予以刪 除,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 自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問題,先予敘明。
(二)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 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 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有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15條 所稱之會計憑證,計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2 類,原始憑 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記帳憑證有 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3 類,統一發票乃證明事 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傳票則屬 供記帳人員記帳登帳之記帳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 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具不實之統一發票、傳票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於102 年4 月16日起至103 年7 月6 日止,既擔任裕國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 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不具商業負責人之周汝篲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周汝篲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仍應依刑法第3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被告容任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並交付正鑫公司,以幫助前揭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主



觀上係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四)另被告以虛開發票提供予前揭公司之行為,同時觸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五)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漏未論 及累犯,容有誤會,應予補充。
(六)爰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即應周汝篲之邀擔任裕國公司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共同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前揭公司 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行為實屬可 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兼衡其於本件犯 罪之參與程度,較諸幕後實際操縱者而言,尚屬次要地位 ,併考量本案虛開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及逃漏稅捐之金 額,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地、手段、情節,暨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七)沒收:
1.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 2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 定,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 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2.查,本件被告僅係掛名為裕國公司登記負責人,參以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周汝篲跟伊說有錢賺,但實際上 伊沒有收到錢等語(見本院107 年9 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 第5 頁),且依卷內事證,又無從證明被告有從本件虛開 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中獲取報酬,是既無積極證據 可以證明被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為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芷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項次│登記負責人 │交易對象名稱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
├──┼──────┼──────────┼──────┼──────┼─────┤
│1 │黃智遠正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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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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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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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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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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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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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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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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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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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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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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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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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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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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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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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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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MJ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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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NG00000000 │1,428,571 │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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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PE00000000 │1,447,619 │72,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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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 │ZA00000000 │1,200,333 │6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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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 │ZA00000000 │1,200,333 │6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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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 │ZA00000000 │1,200,333 │6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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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 │ZA00000000 │1,200,333 │6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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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 │ZA00000000 │2,567,345 │128,367 │
├──┤ │ ├──────┼──────┼─────┤
│70 │ │ │ZA00000000 │2,567,345 │12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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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 │ZA00000000 │2,567,345 │12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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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 │ZA00000000 │2,567,345 │12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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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 │ZA00000000 │2,567,345 │12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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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 │ZA00000000 │2,567,345 │12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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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ZA00000000 │2,567,345 │12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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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 │ZA00000000 │2,567,345 │128,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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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計76紙 │116,236,644 │5,811,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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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