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ENG SHENG CHIN(越南籍,中文姓名:鄭勝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2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HENG SHENG CHIN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CHENG SHENG CHIN(下稱鄭勝金, 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6 年12月 30日下午4 時7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桃園市桃園區(以下同市區)民生路由南向北往南崁 地區方向行駛,嗣行經民生路與三民路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 三民路時,本應注意汽車(含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 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雖天候陰,但日間自然光線、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適由告訴人江玉霜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車道直行穿越該交岔路口,被告鄭勝金 竟未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不慎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普 通重型機車發生撞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膝挫傷之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查檢察官起訴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具狀撤 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法條規 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