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805號
TYDM,107,審交易,805,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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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煥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
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煥雄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上午 7 時1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 平鎮區新光路4 段往台66線方向前進,行經新光路4 段與南 京路交岔口時,擬右轉南京路往中豐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 意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 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且右轉彎時,應距交 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又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尚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 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未於30公尺前即顯 示方向燈或表示手勢,亦未讓直行車先行,而逕行右轉,適 有宋阿香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新光路4 段 外側車道行駛而來,因閃避不及,2 車發生碰撞,宋阿香人 、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左肩脫臼並肱骨大結節骨折、左髖挫 傷及四肢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宋阿香於107 年9 月12日 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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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