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797號
TYDM,107,審交易,797,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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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盛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盛雄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17時 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 ○○區○○路000 號前時,擬以倒車之方式,將其車輛停入 路邊停車位,其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 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 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後方情況,貿然往後倒 車,適有告訴人范偉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暫停於彭盛雄上開自小客車後方,遭彭勝雄上開自小客 車於倒車時碰撞,致范偉婷受有背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 彭盛雄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告訴人范偉婷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 有本院107 年9 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1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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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