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649號
TYDM,107,單禁沒,649,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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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瑋倫
      劉進誠
      胡秀卉
      徐明暘
      李軒宇
      林傳竣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84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含袋毛重壹點伍肆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瑋倫劉進誠胡秀卉徐明暘李軒宇、琳傳竣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 毛重1.55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民國105 年6 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湯瑋倫劉進誠胡秀卉徐明暘李軒宇、琳 傳竣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07 年6 月29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683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參。又該案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 毛重1.55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1.5 475 公克),經鑑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6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號)1 份在卷可佐(見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385號卷第132 頁),足認扣案 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沾附有 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



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 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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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