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侑軒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訴字第446 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侑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鍾侑軒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具狀提起 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 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