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842號
TYDM,106,易,842,2018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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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元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
所為之106 年度易字第8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賀元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賀元誠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42 號第一審判決,而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具 狀提起上訴,然並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仍未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逾 期未提出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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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