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32號
TYDM,106,易,532,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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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奕諠
      林駿棋
      林采芯(原名林依玲)
      徐思穎
      林思榆(原名林詩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42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奕諠被訴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及被告林駿棋林采芯徐思穎林思榆被訴共同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林駿棋林采芯(原名林依玲)徐思穎林思榆( 原名林詩婷)分別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 號0 樓之 金亨酒店之協理、經理、公關人員、經理。緣被告黃奕諠 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凌晨5 時15分許,至金亨酒店坐檯 陪酒時,因細故與被告即協理林駿棋、經理林采芯、公關 人員徐思穎及經理林思榆等人發生口角爭執,被告林駿棋林采芯徐思穎林思榆等人竟共同基於傷害、公然侮 辱等犯意聯絡,期間被告徐思穎林思榆竟掌摑告訴人黃 奕諠臉部及拉扯告訴人黃奕諠之頭髮,並對告訴人黃奕諠 辱罵:「臭機掰」、「幹你娘」、「操你媽」等語;而被 告林采芯則對告訴人黃奕諠丟擲杯子、掌摑告訴人黃奕諠 臉部及拉扯告訴人黃奕諠之頭髮,並向告訴人黃奕諠辱罵 :「幹你娘」、「操你媽」等語;被告林駿棋則掌摑告訴 人黃奕諠臉部,並向告訴人黃奕諠辱罵:「幹你娘」等語 ,使告訴人黃奕諠受有頭部損傷、前胸壁挫傷、左腰扭傷 之傷害,並足以貶損告訴人黃奕諠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
(二)此際被告黃奕諠亦不甘示弱、受辱,亦基於傷害、公然侮 辱等犯意,拉扯告訴人林采芯徐思穎林思榆等3 人, 使告訴人林采芯受有右上肢及左大腿瘀傷之傷害;使告訴 人徐思穎受有左手背破皮之傷害;使告訴人林思榆受有右 手臂瘀青之傷害;並向告訴人林采芯辱罵:「幹你娘」、 「臭機掰」等語,足以貶低告訴人林采芯之人格名譽及社 會評價。(被告林駿棋林采芯另涉嫌共同恐嚇危害安全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因認被告黃奕諠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第309 條 第1 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林駿棋林采芯徐思穎林思榆涉犯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第309 條 第1 項共同傷害、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 其他共犯;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前 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黃奕諠被訴傷害、公然侮辱案件;被告林駿棋、林 采芯、徐思穎林思榆被訴共同傷害、公然侮辱案件,均係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 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 條、第314 條規定,需告訴乃論。 茲被告黃奕諠林采芯徐思穎林思榆已相互達成和解, 告訴人黃奕諠並撤回對被告林采芯徐思穎林思榆之傷害 及公然侮辱告訴;告訴人徐思穎林思榆則撤回對被告黃奕 諠之傷害告訴;告訴人林采芯亦撤回對被告黃奕諠之傷害及 公然侮辱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及黃奕諠林采芯徐思穎林思榆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54頁;第155 頁、第161 頁反面;第55至57頁、第156 至157 頁、第162 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就被告黃奕諠 被訴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及被告林采芯徐思穎林思榆被 訴共同傷害、公然侮辱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又告訴人黃奕諠既對共犯即被告林采芯徐思穎林思榆撤 回傷害及公然侮辱告訴,其撤回告訴之效力亦及於共犯即被 告林駿棋。因此,本件就被告林駿棋被訴傷害及公然侮辱部 分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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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