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02號
SCDV,107,除,202,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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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賴美均即立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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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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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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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志倢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新竹│107年4月30日│951,300元 │MN8607458 │ │
│ │限公司曾國強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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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