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6號
SCDV,107,重訴,26,20180928,4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姚武憲即姚乾隆
被 上 訴人 陳嘉慶
○ ○ ○       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8 月17日裁定補正,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8 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1/1頁


參考資料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