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54號
SCDV,107,訴,854,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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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謝佩妤即登癸茶業
被   告 鍾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 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 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 視為其住所,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前段亦有 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雖設於新竹縣○○鄉○○街00號,惟被告於 支付命令異議狀中,表示其長期在中國大陸營商,未居住於 上開戶籍地,並請求法院就訴訟文書,向其位於苗栗縣○○ 市○○里○○○路000號之居所地送達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即入出境紀錄一份查詢結果 ,被告自103年起迄今,確實有多次入出境,並前後長時間 ,係出境在外之情形。準此,足認被告之住所非在上開戶籍 地,本院非屬被告之住所地法院,並無管轄權,因被告之居 所位於苗栗縣○○市○○里○○○路000號,是依前開之規 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尚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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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