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張淑琴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複代理人 龍無垢
訴訟代理人 楊淞筌
被告兼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富賢
被告兼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富宏
被告兼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富福
被告即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瑞嬌
被告即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瑞娥
被告即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
楊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楊富賢、楊富宏、楊富福、楊瑞嬌、楊瑞娥、楊瑞香,為被告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 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洪葱妹於訴訟進行中即民國107年7月18日死亡 ,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被告楊富賢、楊富宏、楊富福 、楊瑞嬌、楊瑞娥、楊瑞香,為被告楊洪葱妹之繼承人,有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被 告楊富賢、楊富宏、楊富福、楊瑞嬌、楊瑞娥、楊瑞香為被 告楊洪葱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