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33號
SCDV,107,補,833,2018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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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人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春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秀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玖仟
  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伍
  仟貳佰伍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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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