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陳羿辰
法定代理人 黃陳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鈞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聲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聲
請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本
件係屬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其聲請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