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12號
SCDV,107,補,812,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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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修富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伍佰
    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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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修富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