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修富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伍佰
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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