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王國俊
王邱春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天蒼、張簡美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
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